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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住建厅发出通知 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

2013-10-31 1673

 近日,省住建厅发出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,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。
  一、落实许可制度,加强预售管理。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,严禁办理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(楼栋)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。
  二、严格网签审核,规范交易程序。所售楼盘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、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,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,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。所售商品房应实行“一房一价”,其预(销)售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,也不得以内部认购、交纳诚意金(包括认订、登记、内部预订、选号)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。
  三、加强广告管理,杜绝虚假宣传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,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“售后包租、返本销售”,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和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,不得有办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。
    四、加强合同管理,落实备案制度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,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(销)售合同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时,附加条款不得免除自己责任、加重购房人责任,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。商品房预(销)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,落实购房“实名制”。

    五、严格销售政策,规范收费管理。新建商品房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、有线电视、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、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,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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